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和竣工驗收
第十八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應當由取得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施工。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同時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依法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jiān)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安全設施設計和相關施工技術標準、規(guī)范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發(fā)現安全設施設計文件有錯漏的,應當及時向生產經營單位、設計單位提出。生產經營單位、設計單位應當及時處理。
施工單位發(fā)現安全設施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停止施工并報告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復施工。
第二十條工程監(jiān)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工程監(jiān)理單位在實施監(jiān)理過程中,發(fā)現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生產經營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jiān)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jiān)理單位、監(jiān)理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jiān)理,并對安全設施工程的工程質量承擔監(jiān)理責任。
第二十一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成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進行檢查,對發(fā)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的建設項目竣工后,根據規(guī)定建設項目需要試運行(包括生產、使用,下同)的,應當在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進行試運行。
試運行時間應當不少于30日,長不得超過180日,國家有關部門有規(guī)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業(yè)除外。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應當在建設項目試運行前將試運行方案報負責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的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或者試運行完成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評價,并編制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
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的規(guī)定。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除符合本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外,還應當符合有關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規(guī)定。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guī)定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guī)定向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申請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
(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復印件);
(三)施工單位的資質證明文件(復印件);
(四)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及其存在問題的整改確認材料;
(五)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情況;
(六)從業(yè)人員安全培訓教育及資格情況;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安全設施需要試運行(生產、使用)的,還應當提供自查報告。
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后,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應當及時審查,并在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應當將有關文件資料轉送有審查權的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規(guī)定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guī)定向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安全設施設計備案意見書(復印件);
(二)施工單位的施工資質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及其存在問題的整改確認材料;
(四)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情況;
(五)從業(yè)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及資格情況。
安全設施需要試運行(生產、使用)的,還應當提供自查報告。
第二十五條對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合格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六條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驗收不合格,并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一)未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質量未達到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文件要求的;
(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不符合國家有關施工技術標準的;
(四)未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驗收評價或者安全驗收評價不合格的;
(五)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技術規(guī)范規(guī)定的;
(六)發(fā)現建設項目試運行期間存在事故隱患未整改的;
(七)未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八)從業(yè)人員未經過安全教育培訓或者不具備相應資格的;
(九)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的。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未通過的,生產經營單位經過整改后可以向原驗收部門再次申請驗收。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由生產經營單位組織實施,形成書面報告,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guī)定報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規(guī)定,建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文件資料檔案,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九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或者同時投入使用的,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對與此有關的行政許可一律不予審批,同時責令生產經營單位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對有關生產經營單位和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罰。